一、事项名称: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京社保发[1998]10号)
《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关于落实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4]26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海淀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办理条件:海淀行政区域内符合受理范围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及其职工。
五、办事程序: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表三)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帐户建立:《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
《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
《北京市异地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证明》
帐户查询:提供参统单位的法人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
帐户转移:转出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异地转入提供加盖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章的北京市异地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证明
(3)注意事项:
(1)每月5日至25日办理人员增加、减少手续,遇节假日不顺延。
(2)对于新参保人员、外省进京转入人员或在本市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但未建立个人缴费帐户人员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先其建立社会保险个人信息。
(3)对于有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红本)或记载有关缴费情况的材料,在建立个人信息后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并携带红本复印件或相关材料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补填手续。
(4)对于原行业统筹有过缴费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人员或外地户口进京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依据原行业统筹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对于随军配偶,参保单位依据军队的转移证明,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并携带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相关材料,由社保机构财务岗确认基金已转入本市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补填手续。
(5)补填必须提供资料齐全,方可办理补填手续。
(6)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在职、退休职工)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为其办理减少手续。
(7)异地转入的外地户口进京的参保人员,需在基金转出两周后,持异地转出转移单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岗查询、确认基金到账手续,再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填手续。
(8)申报的报表填写不能缺项,不得涂改,数字计算正确,加盖单位公章,按要求填报。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正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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