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业务
二、事项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3)《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海淀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在外省市注册,在海淀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工表五)
《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工表七)。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
劳动鉴定费发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工表五)
《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工表七)。
(3)注意事项:
A、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企业按月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
B、未按时申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的工伤保险待遇,可补支。
C、只有参保单位的缴费区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不在同一区县的,才由鉴定申请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否则由劳动鉴定机构与社保中心直接结算。
D、动能力鉴定费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工表七)、同时附劳动鉴定费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E、《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只于首次支付时使用。
F、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补支。
G、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补支。
H、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B5纸张。
I、《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一式一份、劳动鉴定费发票一式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工表五)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一式二份、《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工表七)一式二份,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各种材料按要求上报。
J、工伤职工减少包含一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死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合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或死亡。
K、支付月报每月20日至28日申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正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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