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支付业务需知
一、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登记
1、享受生育津贴和晚育奖励津贴的职工,参统单位于每月5-25日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交四险支付窗口。
2、四险支付业务员进行审核:
(1)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2)材料齐全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
3、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女方单位还需携带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二、生育津贴的变更
1、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一式两份),携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四险支付岗审核。
2、四险支付岗审核无误后,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的业务,并在《生表一-1》上签字且返还给参保单位一份。
三、月报支付
参保单位每月20-25日填写《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报送社保中心业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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