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新参统业务
事项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京劳险发[1998]69号);京政办发[2002]60号《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关于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在京单位移交北京市管理后个人帐户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1998]2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区各参保企业
办理条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办理程序
持以上相关材料于当月5日—25日,到社保中心登记部柜台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时限
即时
费用情况
免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登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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