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商务部2005年第67号公告《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申请条件:
一、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一)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
(二)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
(三)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二、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一)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二)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有关分配文件复印件;
三、近三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下一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许可程序:
一、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化肥关税总量审批流程图一);
二、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审批(化肥关税总量审批流程图二)。
受理时间: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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