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监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四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9号《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第三条、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四、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五、拥有适当规模的化肥储运设施,具备经营化肥进口业务能力。
申请材料: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化肥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四、有关化肥储运设施、经营能力的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商务部(监管程序流程图一);
二、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报;中央企业下属二级企业通过中央企业申报,中央企业负责对二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商务部(监管程序流程图二)。
商务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分批进行登记备案,并发布备案企业名单。
拥有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和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化肥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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