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农药厂点核准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新开农药厂点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二)部门规章:《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3号
2004年10月11日发布)第二章第六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申报核准。
三、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必须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2、省级主管部门将经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4、通过审核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告。
五、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全部)
(一)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写);
(四)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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