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项目编号:(暂空)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最长30日(不含专家评估期限)
许可程序:
一、申请
1、技工学校开办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首先由申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办学申请,说明申请单位(学校)的名称和开办技工学校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依据
《关于当前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几点意见》第三章第五条)。
2、申请条件的依据。
(1)开办技工学校可行性论证报告:(依据《关于当前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几点意见》第一章);
(2)开办技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主管部门、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项内容(依据《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试行)》第一条)。
3、申请方式:
申办人提出办学申请,申办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
4、
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下载审批表)
(1)《技工学校开办申报审批表》;
(2)技工学校办学须出示办学场地平面图、场地租用合同及协议等。
5、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申办人提出申办技工学校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或通知。未做出告知通知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符合申办技工学校申请条件并符合法定形式;
(2)提供的申请办学文本齐全,申请材料规范、有效。
(3)结合我市技工学校总体规划和发展要求,决定技工学校办学数量。
2、审查依据 :
开办技工学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占地40亩地以上;建筑面积12800平米以上(生均32平米)。教学主要设施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教师办公用房、行政用房、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依据《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试行)》中附表: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劳办培字[1991]18号)};
(2)办学规模400人以上(指校本部){依据《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试行)》第一条};
(附表):
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面积指标
学 校 规 模
|
教 室
|
图 书 馆
|
实 习 工 厂 、 实 验 室
|
教 师 办 公 用 房
|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
教 职 工 宿 舍 和 住 宅
|
学 生 宿 舍
|
教 职 工 食 堂
|
学 生 食 堂
|
福 利 及 附 属 用 房
|
合 计
|
400-600
|
3.72
|
1.20
|
8.00
|
0.77
|
1.10
|
6.76
|
5.00
|
0.33
|
1.56
|
2.64
|
31.06
|
800-1000
|
53.5
|
1.07
|
7.50
|
0.72
|
1.00
|
6.33
|
5.00
|
0.29
|
1.40
|
2.36
|
29.22
|
(3)按技工学校编制标准比例设置机构和人员,教职工人数与学生数之比为1:4.2(依据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第一至四条)。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文化理论课教师与学生之比1:14;
生产实习课教师与学生之比1:18;
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之比1:42;
实习工厂工作人员为学生人数的5-10%;
(4)技工学校机构设置:技工学校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等。(依据《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5)有一定经费来源,并独立建制。(依据《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劳人培[1986]22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3、审查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
4、岗位职权: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须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由培训处、培训指导中心、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办学单位进行联合评估。 按照办学条件和办学标准进行评估评审并编写出评估意见。
(5)在法定期内不能做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之申请人。对符合评估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同意审批的意见,将申办学校评估意见转告申请人。
5、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依法可延长10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1)审定拟同意成立技工学校开办批复的文本;
(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主管局长:根据经办人员、处长的审查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结论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在公告栏内公示。
5、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技工学校须变更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等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需校名变更的,由办学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变更校名的请示。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15日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1)进行《北京市技工学校》日常监督和管理;
(2)开展《北京市技工学校》办学质量检查和评估;
(3)《北京市技工学校》做出办学信息情况反馈;
(4)举报查处;
(5)违反依法办学宗旨和办学原则的,限期整改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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