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站)]设立审批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劳动法》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最长30日(不含专家评审及鉴定时间)
特别说明:本许可项目采取集中申请、集中评审、集中审批的方式。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可查询公示栏)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1、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②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③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④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的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
3、申请方式
由主办方提出建所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达办公场所。
4、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并下载申请书)
①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
③鉴定所管理制度;
④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资料。
5、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
二、 受理
1、 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 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4、 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 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三、 审查
1、 审查标准
①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②必须符合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建设规划和符合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条件》的规定;
③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并配备用于管理的计算机;
④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能够提供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原材料;
⑤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2、 审查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管理办法、规程》(京劳培发[1995]102号)附件一《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3、 审查岗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4、 岗位职权
①专家评审组按照审核评估标准进行审核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意见并转经办人员
②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评估过程进行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③主管处长:对申请材料、评估过程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5、 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期限),依法可延长10日。
四、 决定
1、 审定标准
① 同审核评估标准。
②专家评估报告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审定岗位及职权
处长:根据经办人、主管处长的审查意见,拟订行政许可决定并报主管局长批准。
3、 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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