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编号:
38-5-01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
2、《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国药管市[ 2000]306号 第三条至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本局许可时限为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申请审批表 》 4份;
示范
2、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4、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5、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6、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7、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8、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2份;
10、 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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