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预防性竣工验收
编号: 38-33-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6号令)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第50号令第十九条)
4、《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2份;
2、
《北京市保健食品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2份;
示范
3、工程总平面图、平面布局图复印件2份;
4、卫生设施配备资料2份;
5、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的结构和构筑材质资料2份;
6、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说明2份;
7、供水水质和污水、污物排放资料2份;
8、净化车间空气洁净级别检验报告2份;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和签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食品企业卫生规范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5,WS103-1999等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分别进行审核。现场验收是对企业选址和生产用房按标准进行审核。
2、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3、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现场监督员复验,合格者出具《现场检查笔录》,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4、复验仍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依据两次《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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