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编号:38-33-08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1个工作日(24小时)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1份;
示范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6、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1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人为委托加工企业,材料中由受托方提供的材料必须同时加盖受托方的公章;申请人为受托加工企业,材料中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必须同时加盖委托方的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时限:即日
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近一年卫生监督笔录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可的审核意见,制作《卫生许可证》,复印新的《卫生许可证》随卷归档。
3、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时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及时将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将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与申请人,收回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时限: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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