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第九条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合资外贸公司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须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资外贸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纳税,对其出口货物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
第十二条合资外贸公司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期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
第十三条合资外贸公司可以加入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如加入须服从商会或协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合资外贸公司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合资外贸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与内地公司、企业举办合资外贸公司,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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