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商务部处理,并将投诉转送情况告服务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服务中心征得服务请求人同意后,可视情将投诉咨询内容转有关行业商会、协会等参考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请求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核实,服务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服务请求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四)服务请求人申请撤回请求的;
(五)其他应当处理终结的情形。
投诉处理终结,投诉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结案登记。
第六章 信息管理、统计报送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投诉服务中心应分析整理服务请求情况,每个季度以网站发布和印刷发表的形式发布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诉服务中心应按规定格式进行登记,受理、转办投诉、通知、答复等事项也应尽量使用格式化文书,并加盖投诉服务中心公章或投诉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投诉服务中心受理服务请求的相关材料应按期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录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请求电子处理系统。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和查阅。存档期限一般为三年,对于重要的档案应适当延长存档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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