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京财税(1997)804号文件规定,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
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规定,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不包括出租汽车)。免征车船使用税,可不办理免税手续,但企业应将这些车辆数、运营等有关经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印花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对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4、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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