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从
1997年1月1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三)房产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人民团体是指国务院授权的政府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人民团体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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