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一)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根据(89)市税三字56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2、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所属的苗圃种植苗木
花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承受荒土、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单位和个人的自有车辆专用于农田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农业特产税。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八)农业税减免的有关规定。
1、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办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移民开荒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在宅旁隙地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迅速提高农业科学水平,推动农业生产不断发展,条例规定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试验的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灾歉减免
鉴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我国幅员辽阔,每年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为了帮助灾区农民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照顾灾区人民的生活,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社会政策的要求在农业税上的体现,这主要包括对农民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山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此外,校办农场、部队1961年以后的新开荒地以及良种示范繁殖农场的繁殖良种部分的农业税都可以享受优待减免待遇。
(九)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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