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减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自
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等占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根据京财税(2000)1089号文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四)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五)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有自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六)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对校办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
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八)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
2000年1月1日起,到2002年底以前,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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