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补扣或补收(国税发[2003]47号)。即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主要方式就是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在通常案例中,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按要求补扣、补收税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处0.5倍罚款;扣缴义务人未能补扣、补收税款的,处1.5倍至3.0倍处罚,但税务机关仍可向纳税人直接追缴税款。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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