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25号)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注: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财产租赁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税公式与劳务报酬代付税款的计税公式相同。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发[1999]089号)
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取得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粤税发[1994]159号)
(二)有关的征税规定
1.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的征税规定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478号)
2.我市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规定
(1)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
(2)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深地税发〔2004〕937号,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例:李四出租货车,月租金收入为6000元,假设已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等合计为330元;该业主支付维修费用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减除费用:6000-税费330-允许一次扣除的修缮费用800元=4870元
应纳税款:4870×(1-20%)×20%=7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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