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2.对取得收入“次”的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是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在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
3.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为3552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1-30%)]
(2)不含税收入额为3552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20%)〕÷〔1-税率×(1-30%)×(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二)有关的征税规定
1.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2.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
例:李四一次获得稿酬收入32000元,其应纳税款应为:
32000×(1-20%)×20%×(1-30%)=3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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