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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国债利息所得,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开设教育存款专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财税字(1998)55号)
3.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4.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5]102号、财税[2005]107号)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3]045号)
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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