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个人拥有债权、股权是界定此税目的前提。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2.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个人投资者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规定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2.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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