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注:1)凡是由任职单位(含财务、工会以及其他部门)发放的任何名目、性质的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2)单位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应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帐。
1.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本企业雇员均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本企业雇员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在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03号)
2.董事费。个人因担任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及类似款项属劳务报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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