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有关
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负担的。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负担的。
注:直接派往是指,与个人或其雇主签订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国税函[1996]417号)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函[1996]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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