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收入的征免规定
(1)取得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3、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4、受雇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过2次的探亲费用;5、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发[2004]80号)
(2)外籍人员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
对于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从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4]29号、国税发[2004]80号)
注:根据合理原则,外籍个人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其取得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的合理费用补贴,在税务机关确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其同时又在内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同时又在内地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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