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的不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当前我市具体为:
(1)对于个人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取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3)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深地税便函[2004]2号)
2.公务交通补贴。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所属月份并入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6]245号、深地税发[1999]184号)
3.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规定的免税的误餐费,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外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
4、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
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的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
注:差旅费津贴的合理标准可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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