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居民工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简易计算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 1600元费用减除标准 – 基本养老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房补。
2.我市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 1600元费用减除标准 – 基本养老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失业保险金(费)– 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3.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可以再减除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范围(注:即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合计额为4800元;
2005年12月31日之前,费用减除标准合计额为4000元)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2)远洋运输船员;(国税发[1999]202号)
(3)华侨。
例:2005年7月,张三从其受雇的某公司取得扣除免税保险金后的工资4000元、月定额奖金500元、半年奖1500元、津贴、补贴1000元,另有实物收入折合现金800元。张三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4000+500+1500+1000+800-1600)×20%-375=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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