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处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
一、 外企代表处所从事的哪些业务活动应当缴纳营业税?
1、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活动。
2、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业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 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 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及联系食宿等)。
6、 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 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 外国投资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他公司在我国寻找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中介、咨询等工作,或者其本公司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确定后,继续为这些合资或合作项目提供各项服务。
9、 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除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各种服务外,还向其他公司提供投标、联络、咨询等业务。
10、 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 外企代表处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方法有哪几种?
1、 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征税
凡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签定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和凭证,并且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款=佣金、手续费收入×5%
2、 按核定收入方法征税
常驻代表机构如果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定的全部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活动,(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名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计算征税。
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款=合同成交额×核定佣金率×5%
3、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
对某些外企代表处为其总机构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税务总局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5%
三、 外企代表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外企代表处支出的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都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无论境内境外支付)。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境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 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四、 外企代表处按核定收入方法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佣金率?
1、 自1986年10月1日起核定佣金率从5%降为3%。
2、 从事广告介绍服务的按合同、协议注明的成交额的15%核定
外企代表处应取得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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