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办公住所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三)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的来源,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三)申请活动资金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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