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申请材料
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和地址;
2、组织机构;
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
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活动内容;
6、财务情况。
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
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
四、由中国国际商会填写的《中国外国商会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外国商会审核流程
一、文件接收
中国国际商会负责接收外国商会筹办机构递交的材料,并将有关材料通过文件交换报送给商务部(外贸司)。
二、审查
1、设立、延期、注销
商务部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会签意见均为同意的基础上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有关问题通过文件交换渠道告中国国际商会书面意见,由其转告外国商会筹办机构,补报的材料仍通过原来的方式报送商务部。
2、变更
商务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有关问题通过文件交换渠道告中国国际商会书面意见,由其转告外国商会筹办机构,补报的材料仍通过原来的方式报送商务部。
三、审查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四、结果告知
通过机要邮局把商务部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寄送北京市商务局,由其代发批准证书,并通知中国国际商会代为领取。如不予受理或审核未通过,商务部将有关意见及相关材料交换给中国国际商会,由其通知外国商会筹办机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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