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部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9项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组织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组织理事会两名以上理事签署。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可由执行理事签署有关文件;
5、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二、延期
1、由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组织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5、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6、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变更
1、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
2、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四、注销
1、该组织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注销相关的材料;
2、由代办机构填写《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等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注1: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中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
注2: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就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审核流程
一、文件接收
中国贸促会、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等代办机构负责接收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递交的材料(中国贸促会的受理范围限为北京市)。中国贸促会可将有关材料通过文件交换直接报送给商务部(外贸司),其他代办机构将有关材料递交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者初审同意后以邮寄方式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二、审查
1、设立、延期、注销
商务部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会签意见均为同意的基础上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有关问题通过文件交换告中国贸促会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由其转告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补报的材料仍通过原来方式报送商务部。
2、变更
商务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有关问题通过文件交换告中国贸促会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由其转告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补报的材料仍通过原来方式报送商务部。
三、审查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
四、结果告知
通过机要邮局把商务部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寄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代发批准证书并通知代办机构代为领取。如不予受理或审核未通过,商务部将有关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交换给中国贸促会或寄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通知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领取。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