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分立登记注册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本告知单所称的企业分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内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两种类型。
企业分立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企业分立
一、分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分立形式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三、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6、分立后存续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7、企业的债权人名单;
8、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
9、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指定(委托)书》;
11、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因分立而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第三节 企业分立登记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
[1] [2] 下一页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