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代表处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代表处收费标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
申请代表处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
注:直接办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需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取消了延期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上述两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其驻在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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