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
审批项目名称:各类企业和外国驻京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S
001-10-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21号]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600元,延期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补证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依据同上)
(3)《指定(委托)书》。(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规范、齐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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