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显示屏登记
审批项目名称: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显示屏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S
001-08-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4号令公布)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4、《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发布,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令修订)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受理
条件:依据上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利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由市工商局办理登记。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广告显示屏登记表;(《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六条)
2、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广告公司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3、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同上)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依据同上)
5、场地使用协议;(依据同上)
6、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据同上)
7、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据同上)
8、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依据同上)
9、广告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同上)
标准:
1.符合管辖范围及权限范围;
2.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广告处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经确认齐备,应正式受理,填写受理通知单,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办材料转核准人。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补齐后方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相关权利。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准
标准:
1、符合管辖范围及权限范围;
2.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广告处处长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核准意见,退受理人。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核准的意见及理由后,按渠道退原受理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广告处受理人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核准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广告显示屏登记特殊信息准播证》,相关文书归档。
*对审定核准制作《广告显示屏登记证》《广告显示屏登记特殊信息准播证》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相关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核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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