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
审批项目名称: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S
001-05-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4号)
2、《广告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广告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86号令修订)
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令修订)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依据上述
法律、行政法规,经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性、自设性、公益性户外广告,申请单位到设置地所在区县工商分局审批登记。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2、依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规定权限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依据同上)
3、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4、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5、广告发布合同;(依据同上)
6、设置场地使用协议;(依据同上)
注:自设性户外广告只需提交前三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广告科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确认齐备后,符合规定要求应正式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核人。
2、对申办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全部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告知申办人并给予申办人咨询解答。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核准
标准:
1、符合管辖范围;
2、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广告科科长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初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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