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印刷品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S
001-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7日主席令第34号
2、《广告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令修订)
4、《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局令第6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审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1992年8月11日)
收费标准:登记费50元。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含初审)
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本市各大商场或药店等场所为推销商品或服务,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印刷品广告。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分局审批。
条件: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随商品销售或服务场所发送单页印刷品广告
1、药品印刷品广告
(1)书面申请报告书;(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局的86号令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令修订)第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2)临时性广告审批表;(依据同上)
(3)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4)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依据同上)
(5)广告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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