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市场及商品展销会(商品展销会)
审批项目名称:开办市场及商品展销会(商品展销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S
003-02-2002
审批项目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依据上述部门规章,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举办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筹备办公室地址、电话。(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展销会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1]214号第3条))
(二) 举办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属于企业法人举办的应提交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证明通过当年年检;
属于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举办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属于委托承办的要有委托书及被委托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外地进京举办展销会的,还须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异地办展核转函。(依据同上)
(三) 上级单位同意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批复;展销
会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据同上)
(四) 场地使用证明(依据同上)
1、举办者与场所产权单位签署的《场地使用协议书》;
2、产权单位出具的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展销会方位图及展位平面图。
(五)商品展销会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依据同上)
1、举办单位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2、展销会期间设立的消费者接待室或服务台地点、负责人及接待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展销会结束后售后服务的单位、地点、负责人、电话;安全防火、保卫措施;
(六) 联合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
订的明确举办单位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依据同上)
(七)商品展销会参展单位备案表;(依据同上)
(八)公安部门举办大型活动许可证通知;(依据同上)
(九)消防部门展览、展销活动审核意见书;(依据同上)
标准:1、符合管辖范围;2、文件规范、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局市场处、分局市场科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办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补齐后才能受理的,应当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核准:
标准:1、符合管辖范围;2、文件规范、齐全、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市场处处长、主管处长或区县主管局长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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