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费用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2、收据;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二、急诊、急诊留观费用(未收入院)
1、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2、收据;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4、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
三、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含住院当天急诊)费用
1、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2、收据;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4、急诊留观证明;5、出院诊断证明;6、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四、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的门诊特殊病费用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2、收据;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4、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五、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的住院费用
1、住院费用结算单;2、“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4、出院诊断证明。
六、计划生育费用
(一)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2、收据;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4、诊断证明。
(二)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
1、住院费用结算单;2、“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3、出院诊断证明。
七、家庭病床
1、处方底方;2、收据;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4、诊断证明;5、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八、易地安置医疗费用
1、处方底方;2、医疗费用结算单;3、医疗费用收据;4、《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5、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6、申报住院、三种特殊病费用时,需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附件三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后需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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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要 求 |
向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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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
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
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拒付明细表 |
1、详细填写拒付项目及拒付原因; 2、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
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后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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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要 求 |
向定点医疗机构 |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 |
1、已通过网络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打印此表; 2、需向未实现网络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打印此表,并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拒付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 |
1、已通过网络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打印此表,其中拒付项目及拒付原因应详细叙述; 2、需向未实现网络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打印此表,其中拒付项目及拒付原因应详细叙述;并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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