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发起人协议;
6、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10、《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1、新任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国家工商局委托登记的函;
1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登记的登记注册费,按变更登记收取
第八条 在办理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不得为自然人,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 非公司制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登记程序参照本规程及改制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26日市工商局印发的之中外合营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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