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名称登记的基本规定:
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4、字号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名称登记程序
1、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可由申请人(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申报,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可由工商所通过“网上名称登记系统”(内网)向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变更时同),登记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同时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要求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前,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也可以先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3、个体工商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9号令)执行。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后,要求更换申请人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申请撤销名称登记后,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如申请人要求使用的字号与驰、著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商号相同的,应提交驰、著、知名商标注册证书及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及其所有人的同意使用的证明。
四、名称预先核准审查要点
1、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2、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要求保护的字号或禁止使用的字词,要严格遵照执行,如“华润”、“中银”、“战略研究”等。
3、字号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及省知名商号相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以防止引起混淆和公众的误认。
4、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经营范围一致。跨行业经营的,应当选择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5、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的字样。
6、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县(市、区)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7、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
阿拉伯数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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