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一、设立登记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署);
2、《指定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其内容包括:成立分支机构的原因,所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身份证);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委派;
(2)注明所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住所、基本情况;
(3)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派往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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