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领取,出资人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6、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隶属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由营业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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