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其对象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
一、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营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指定委托书》(领取,出资人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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